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杨积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平,杨积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执行人杨积长,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小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积长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55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小平与被执行人杨积长就偿还借款3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1150元,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杨小平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056号案件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