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小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凤美诉被宋海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美,宋海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小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陈凤美。被告宋海彬。委托代理人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美诉被告宋海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陈凤美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施广江人民陪审员 张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