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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小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凤美诉被宋海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美,宋海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小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陈凤美。被告宋海彬。委托代理人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美诉被告宋海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陈凤美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施广江人民陪审员  张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