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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刘忠艳与李艳玲、张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艳,李艳玲,张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艳,女,197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玲,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舒兰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工,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张龙,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吉,女,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忠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忠艳,被上诉人李艳玲及委托代理人张龙,被上诉人张吉及委托代理人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元,退还给上诉人刘忠艳。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