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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云霄与张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霄,张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第15226号原告(反诉被告)杨云霄,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被告(反诉原告)张先,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邢雷,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盛,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杨云霄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云霄和被告(反诉原告)张先及委托代理人邢雷、陈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杨云霄诉称,杨云霄与张先系同事关系。2014年11月12日17时许,在双方工作的地点即北京市东城区××广场××座写字楼×××-×××号会议室,由于张先的专业水平不足,以致杨云霄和张先在讨��工作问题时发生争执。张先恼羞成怒对杨云霄进行殴打,造成杨云霄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脸部被抓伤,至今还留下多处明显疤痕。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及外伤后胸壁软组织挫伤”。被告用指甲抓挠原告面部,造成原告面部多处创伤且留下明显疤痕。张先的行为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伤痛,更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痛苦。现杨云霄要求张先赔偿其医疗费2190.63元、交通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反诉原告)张先辩称,杨云霄与张先是同事关系,张先是杨云霄的上级领导。杨云霄作为职场人员没有正确接受张先的批评,反而用脏话辱骂张先,使用暴力殴打张先,造成了张先身体受伤,因此,此次纠纷杨云霄应负主要责任。对于杨云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问题,张先只认可2014年11月12日在协和医院发生��费用,对之后发生的医疗费均不认可,因杨云霄未提交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转院证明,另外事发当天杨云霄就诊时未提到胸部有外伤,所以不能证明杨云霄胸部的伤系张先所致。对杨云霄提交的一卡通充值发票和打车费不认可,因杨云霄所受伤情为软组织损伤,根本不需要打车,且打车的时间与杨云霄的就诊时间不符,因此一卡通充值发票和打车费均不能证明系杨云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对于杨云霄受伤后是否应该使用舒痕胶药品需要有医嘱,否则张先不认可。对于杨云霄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一节,目前原告的伤情未构成伤残,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相反杨云霄对张先多次进行辱骂并殴打,故张先要求杨云霄赔偿其医疗费632.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1元。鉴定费同意由张先负担。诉讼费用和反诉费由杨云霄负担。针对反诉杨云霄辩称,2014年11月17日杨云霄到右安门医院就诊,是因为该医院离家较近,协和医院不好挂号所致,况且杨云霄在该医院就诊的伤情均是事发时存在的伤情。针对张先反诉主张的医疗费问题,事发当天张先到协和医院就诊是事实,现张先称医疗费票据原件丢失只提供复印件,杨云霄对该证据均认可。杨云霄不同意赔偿张先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因此次纠纷是张先的过错,双方虽在打架过程中均动手,但张先的身上基本没伤。鉴定费由张先负担,反诉费不同意负担。经审理查明,杨云霄与张先系同事关系,张先系杨云霄的上级领导。2014年11月12日17时30分左右,在东城区××广场××座北京银通广源投资管理中心611-612会议室,杨云霄与张先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杨云霄使用脏话对张先进行辱骂,张先听到辱骂后,用手推了杨云霄,杨云霄亦还手,双方扭打在一起,双方身体均受伤。��日杨云霄的伤情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皮肤、软组织损伤”,该院对杨云霄的头部进行了CT检查,胸部进行了X线拍片检查。后杨云霄又到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和协和医院多次就诊。现杨云霄共支付医疗费2190.63元。事发当日张先的伤情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皮肤、软组织损伤”,该院对张先的头部进行了CT检查,右手进行了X线拍片检查。现张先共支付医疗费632.33元。2014年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杨云霄和张先所受伤情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对杨云霄的检验所见:“杨云霄额部、鼻周、眼睑、颧部、面颊均可见散在多处皮肤划伤,最长者4.4厘米,最短者0.5厘米。”鉴定意见:“杨云霄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对张先的检验所见:“张先额部可见小片状皮肤挫伤2处,大小分别为2厘米×2厘米、1.8厘米×1.5厘米。左眼眼睑可见片状皮肤挫伤1处,大小为2厘米×0.8厘米。左耳前可见条形皮肤划伤1处,长为6厘米。右手示指远节可见短条形皮肤划伤1处,长为0.8厘米.”鉴定意见:“张先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以“张先对杨云霄进行殴打,造成杨云霄软组织损伤;杨云霄对张先进行殴打,造成张先软组织损伤”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对杨云霄和张先进行了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处罚。针对杨云霄与张先互殴的情况,法院调取了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中未有证人证言。杨云霄在询问笔录中称:双方因工作发生争吵后,其用脏话辱骂了张先,后张先就用手推其本人,其亦还手,相互扭打在一起。张先在询问笔录中称:双方因工作发生争吵后,听到杨云霄用脏话对其辱骂后,先用手推了杨云霄,后双方相互扭打在一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杨云霄提交的北京协和医院、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医疗费处方、交通费票据,张先提交的北京协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法院调取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院调取的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杨云霄和张先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后,杨云霄没能正确处理好上级领导对其工作的指导和评价,没能克制自己的情绪,而是用脏话辱骂张先。当张先听到杨云霄的辱骂后,其作为杨云霄的上级领导,没能站在一个领导者的角度正确处理好其与下属之间的关系,没能采取冷静的态度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是上前推杨云霄,导致了双方互殴,造成了双方身体均受到伤害,故杨云霄和张先在此次纠纷中均负有一定的过错,各承担50%责任。关于杨云霄要求张先赔偿其医疗费一节,经法院对杨云霄提交的病历和医疗费票据进行审核,该票据均系原告针对其伤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庭审中张先辩解,杨云霄在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到右安门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及事发之后杨云霄又治疗伤情发生的费用均与张先没有因果关系一节,杨云霄事发后为继续治疗其伤情,就近选择的右安门医院,该医院是依法成立的二甲医院,有能力治疗杨云霄的伤情,且原告事发之后治疗的伤情均系此次纠纷中所受的伤情,故张先的上述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云霄要求张先赔偿其交通费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庭审中杨云霄虽向法院提交了交通费票据,但经法院审核,原告提交的交通一卡通充值费无法反映原告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情况,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杨云霄提交的打车费用,因该费用与杨云霄就诊时间不符,故本院对该费用亦不予支持。另根据杨云霄提交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记载,杨云霄受伤后曾多次到医院就诊,对此杨云霄虽未向法院提交有效的交通费票据,但杨云霄就诊是客观存在的,产生交通费亦是必须的,故本院对杨云霄就诊发生的交通费将根据原告的伤情及路程等因素予以酌定。关于杨云霄要求张先赔偿其���神抚慰金20000元一节,因杨云霄所受伤情为软组织损伤,虽脸部被张先抓伤,但其伤情未构成伤残,亦未给其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故杨云霄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先反诉要求杨云霄赔偿其医疗费一节,因庭审中杨云霄对张先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关于张先要求杨云霄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0001元一节,因张先所受伤情亦系软组织损伤,且张先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伤情已构成了伤残或给其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故张先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张先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杨云霄医疗费一千零九十五元、交通费三十二元,��计一千一百二十七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杨云霄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张先医疗费三百一十六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杨云霄和被告(反诉原告)张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1200元由张先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02元由杨云霄负担377元(已交纳),被告张先负担25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272元由张先负担247元(已交纳),由杨云霄负担25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