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4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吉刚、宁夏宁东吉燕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吉刚,宁夏宁东吉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406-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陈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苑旭东,男,回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被执行人杨吉刚,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宁东吉燕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灵武市天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杨吉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吉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吉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夏宁东吉燕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灵武市天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杨吉刚欠宁夏生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提供连带担保,故本案暂缓执行。现暂缓期满,被执行人杨吉刚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追加宁夏宁东吉燕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灵武市天力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宁夏宁东吉燕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灵武市天力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宁东镇马跑泉村房屋(灵武市房权证磁窑堡字第000179**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07第0059号)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宁夏宁东吉燕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灵武市天力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宁东镇马跑泉村房屋(灵武市房权证磁窑堡字第000179**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07第0059号)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