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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重庆施能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无限蓝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施能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无限蓝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重庆施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华岩一村8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153-X。法定代表人蒋桦松,重庆施能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启刚,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无限蓝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樊梵,重庆无限蓝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施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无限蓝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施能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施能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交纳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施能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