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沙、刘路与被执行人刘亚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沙,刘路,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刘沙。申请执行人:刘路。被执行人:刘亚。原告刘沙、刘路诉被告刘亚继承及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沙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知音西村78号12幢304号房屋(建筑面积86.06平方米)过户于刘沙、刘路、刘亚名下,刘沙、刘路各享有30%的产权份额,刘亚享有40%的产权份额。二、注销武汉市汉阳区知音西村78号12幢304号原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