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杨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徐州市云龙区金狮小区XX-XX-XXX室,但目前居住徐州市鼓楼区祥和四季花园XX-XX-XXX室,应以经常居住地即徐州市鼓楼区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某经常居住地在徐州市鼓楼区祥和四季花园XX-XX-XXX室,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故本案应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