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树祥诉林西县统部收费站、林西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祥,林西县统部收费站,林西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周树祥,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林西县统部收费站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统部收费站。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子柱,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林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许建中,系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西县统部收费站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户名为林西县统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且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西县统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区信用社的存款145095.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