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强申请执行赵春刚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赵春刚,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335-3号申请人杨强,男,生于1969年10月12日,汉族,住阆中市郎家拐街。身份证号:512930196910120252。被执行人赵春刚,男,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阆中市阆中市关王庙街。身份证号:512930197110260710。被执行人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杨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春刚、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春刚之妻邓晓菊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阆中市张飞北路83号的汽车展厅1楼的右边第一间为电梯间供上下使用,展厅2、3、4、5楼全部,洗车场上边2、3、4、5楼全部,出租给侯强开办医院。租期5年(从2013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第一年租金66万元,第二年租金75万元,第三年租金90万元,第四年租金100万元,第五年租金110万元。装修过程中,侯强又租用了其洗车处过道一间,租金为每年3万元。目前侯强尚欠赵春刚、邓晓菊第一年的租金18万元和第二年得租金78万元,第三年到第五年租金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赵春刚与其妻邓晓菊在侯强处应领取的2014年的租金18万元和2015年的租金78万元共计96万元予以提取,同时扣留被执行人赵春刚与其妻邓晓菊在侯强处应领取的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全部租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