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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明芝与申悦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芝,申悦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孙明芝,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申悦野,男,汉族,38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明芝与申悦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孙明芝承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