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明芝与申悦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芝,申悦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孙明芝,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申悦野,男,汉族,38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明芝与申悦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孙明芝承担。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