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知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茂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88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7层711室。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金茂电器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与宁海大街交叉口金茂超市星泰花园店。法定代表人:王川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茂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茂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于 兰陪审员 王新利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