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达邦,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林达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份起,被告人黎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城五区××号其本人经营某百货内,向他人销售非法赌博彩票。2014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城五区××号其本人经营的某百货内向梁某、莫某某销售非法赌博彩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公安机关在某百货收银台处找到44张非法彩票据和现金659元。经黎某某辨认,这44张票据是其接受他人下注赌博私彩的票据,票据总金额为3094元(两张重复,计42张金额),其中8张私彩票据是2014年8月31日当天销售的,销售金额达到659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投注彩票单和收据、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黎某某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开设赌场接受他人下注赌博私彩,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他人下注赌博私彩,收取赌资金额累计3094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根据被告人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小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