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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21元,本院退付原告2521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人民陪审员  成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