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21元,本院退付原告2521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人民陪审员 成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