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汤培宝与谢祖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培宝,谢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15号原告:汤培宝,男。被告:谢祖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培华与被告谢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培宝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谢祖云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祖云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