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谢某与克拉玛依新月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克拉玛依新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迎春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7129****-2。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谢某依据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中法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月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月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新月有限责任公司6050元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