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韩海鸥与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鸥,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韩海鸥,女。委托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大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步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海鸥与被告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海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鸥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韩海鸥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