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金丹与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少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丽娟。上诉人叶金丹为与被上诉人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张瑛、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金丹于2015年1月8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本应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但其至今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上诉人叶金丹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为民审判员 胡精华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项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