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三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晓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王晓伟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2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张昕,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伟,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系双阳区乐比酷娱乐广场业主,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西北疆小区第一幢101、301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王晓伟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6.5元由原告中国��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余款986.5元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审 判 长 王欣代理审判员 李迪人民陪审员 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