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献与李长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李长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35号原告刘献,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0日。被告李长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原告刘献与被告李长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