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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建平、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萧然东路店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萧然东路店、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萧然东路店,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783号原告朱建平。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萧然东路店。负责人姚萍芳。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兰英。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诉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萧然东路店、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建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