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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421号原告:伦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闯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伦某某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不需要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被告张某某未予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2014)昌民三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原���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事实。该份证据予以认定。本院对被告父亲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笔录中张某某称原、被告之间对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争议。原告称该份笔录中张宝生所述的内容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21日生育一女张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2月13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伦某某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某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育,随原告伦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某不负担子女抚育费。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