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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与伍汉华、张爱莲、赵爱琼、冯群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伍汉华,张爱莲,赵爱琼,冯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被执行人伍汉华。被执行人张爱莲。被执行人赵爱琼。被执行人冯群喜。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伍汉华、张爱莲、赵爱琼、冯群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清偿借款288791.87元和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爱莲、赵爱琼、冯群喜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群喜的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张爱莲的房屋。三、查封被执行人赵爱琼的房屋。四、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