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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酒吧、陈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某酒吧,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酒吧。投资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酒吧、陈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等值人民币12793元为限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