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2015浏民初字第384号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周某,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对杜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