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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30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