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科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58号被执行人张科。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张科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科缴纳罚金8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张科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