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鲁昌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尹鲁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5号被告人尹鲁昌,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鲁昌犯运输毒品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鲁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5月5日8时14分,被告人尹鲁昌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从芒海至盈江,途经某检查站在芒市某镇某公路8公里处临时堵卡点时,被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37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0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话记录、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视听资料、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尹鲁昌对运输毒品海洛因137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0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鲁昌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判处死刑,无须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27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尹鲁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郑发旺代理审判员 陈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