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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洪顺与任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顺,任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李洪顺,农民。委��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顺诉被告任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李洪顺承担。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段少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