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洪顺与任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顺,任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李洪顺,农民。委��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顺诉被告任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李洪顺承担。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段少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