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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国磊与周国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赵国磊,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霍城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前山。被告周国升,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赵国磊诉被告周国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国磊负担。审判员 温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柯抗抗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