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佳锐物流服务中心与王敏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锐物流服务中心,王敏权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重庆佳锐物流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111号1-25-4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318-X。法定代表人赖红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西楠,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权,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锐物流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敏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锐物流服务中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锐物流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锐物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重庆佳锐物流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艾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