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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泗浩与雷耀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泗浩,雷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87号原告黄泗浩,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雷耀文,男,畲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泗浩与被告雷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晋民初字第1257号」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耀文价值3694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泗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雷耀文价值3694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黄泗浩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