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金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金某,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祝某,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金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