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与姜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姜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店埠镇东庄头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李茂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涛,司机。原告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颖担任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秦海军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告姜涛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德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13日,被告将自己所有的鲁B×××××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处,并与原告签订了挂靠合同书,但是被告不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保险费用,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不予办理,被告的行为给我公司造成极大风险的同时,也违反挂靠合同的约定。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挂靠合同;2、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涛未答辩。原告本案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如下:证据1、车辆挂靠合同书复印件1份(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原告),证明原、被告双方针对涉案车辆的权属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被告姜涛未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可。证据2、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1份(原件在被告处)、涉案车辆缴纳保险的保单复印件2份(原件在被告处),证明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是原告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该车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终止时间均是2014年11月5日。被告姜涛未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书》,被告将其所有的鲁B×××××号货车挂靠在原告处。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乙方用于挂靠的车辆为鲁B×××××牌汽车,发动机号码为1089052,底盘号码为017093。上述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二、挂靠期限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四、乙方必须购买以下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元/座(司机、乘客);不计免赔险以及保险公司有特殊规定的附加险种;以上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缴纳或续缴各项规费和保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按照本协议第十条处理;十、乙方有违反上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解除合同),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甲方提供的有关营运证照;本协议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自2014年11月5日保险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缴纳保险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本院确认的车辆挂靠合同书、行驶证、车辆缴纳保险的保单、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缴保险费用对车辆投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收回车辆营运证照。原告关于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及被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涛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4月1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二、被告姜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奥正通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姜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