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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宏观、闫西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温宏观,闫西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537��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嗣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森旺,该公司职员。被告温宏观。被告闫西廷。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宏观、闫西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