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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吴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余巨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沈余红被告余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巨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苟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