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进富与被执行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北法执恢字第18号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你与陆进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北民大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86080.43.元。二、承担执行费4191.00元。开户行:中行毛胜寺南支行;户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账号:105011524755。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