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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廖龙福与先清玉、冯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龙福,先清玉,冯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23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廖龙福。被申请人先清玉。被申请人冯小平。关于廖龙福与先清玉、冯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先清玉、冯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廖龙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先清玉、冯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先清玉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伍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