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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容县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刘锐炎、韦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立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容县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河南开发区新岭路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锐炎,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广强,农村居民。上诉人广西容县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锐炎、韦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容县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容县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容县安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钟荣审判员陈明学审判员潘斌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浦云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