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教喜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教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763号罪犯李教喜,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教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于2015年3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教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李教喜原判刑罚金三千元已经缴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教喜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教喜减去拘役三十一天(刑期至2015年4月1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助理审判员严新龙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汤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