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德龙与被告王铁旺、承德县龙源盛邦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龙,王铁旺,承德县龙源盛邦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于德龙被告王铁旺被告承德县龙源盛邦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负责人米学贵,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龙诉被告王铁旺、承德县龙源盛邦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