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刘某某纠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卞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纠纷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