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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石某。被告洪某。本院受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前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