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石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石某。被告洪某。本院受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洪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前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