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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71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