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关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曾用名:关某某),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关某与韩某某(在逃)等人在中卫市“1+1娱乐会所”蹦迪时,因韩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发生碰撞,关某、韩某某遂与黄某、韩某、赵某某(均已判刑)、何某某、刘某、马某某(均已起诉)、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会所门口共同将常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常某某所受外伤客观存在,系外力作用形成,致面部瘢痕累计长度达6.0厘米以上。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a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围。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关某到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中卫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破案后,被告人关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常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中卫市文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物证)鉴(伤)字(2014)0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同案犯何某某、刘某、马某某、赵某某、黄某、韩某、王某的供述,同案犯黄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关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关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关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晓芬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后果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