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行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金鹏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73行初1070号原告金鹏泰,大韩民国公民。委托代理人钟兰安,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秀军,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佳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金鹏泰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66198号关于第13992913号“Skin100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鹏泰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鹏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鹏泰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金鹏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付伟伟书 记 员 李益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