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永才与岳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才,岳生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周永才。被告岳生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才与被告岳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永才负担。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雁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