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德武与北京恒宇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武,李涛,王晓军,北京恒宇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19-3号原告张德武,男,被告李涛,男,被告王晓军,女,被告北京恒宇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宇同创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3A地块工商联科技大厦20A05号(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涛,北京恒宇同创科技股份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李涛、王晓军、北京恒宇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被告李涛、王晓军、北京恒宇同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等值财产,并于2014年9月24日向北京市丰台区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李涛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8号楼6层、房号为1-602、上跃层、建筑面积分别为68.18平方米、41.5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109.69平方米、产别为私有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33**号)。现原告张德武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涛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8号楼6层、房号为1-602、上跃层、建筑面积分别为68.18平方米、41.5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为109.69平方米、产别为私有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33**号)的查封。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