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秀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唐县管道街南路。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秀坤,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号。被执行人田传山,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号。被执行人何爱华,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号。被执行人袁宗英,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袁庄村**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秀坤、田传山、何爱华、袁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1日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现该笔贷款被第三人袁宗庆使用,袁宗庆涉嫌骗取贷款罪,已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