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熊帅与温克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彭州市丽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呈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