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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熊帅与温克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熊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彭州市丽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呈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天岚 来自: